威远县检察院涉检信访案件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成效明显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陈双 杨菊芬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余莉、何霞
2007年,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在认真总结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实践经验和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实施监督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地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涉检信访案件,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涉检信访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工作。2010年《四川省检察机关关于办理涉检信访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监督的意见(试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参与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法(试行)》也正式相继出台,人民监督员监督涉检信访案件的制度不断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向前发展,涉检信访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不断被化解,凸显了人民监督员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2007年7月至2011年7月,该院经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涉检信访案,信访人全部息诉罢访,检察信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A、基本情况
2007年7月至2011年7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按照中央提出的“案结事了”,“事要解决”开展集中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清理排查化解涉检信访积案等专项行动工作的要求,在依法复查和办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中,共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涉检信访案件6件6人,案件类型分别为不服本院扣押、没收违法所得5件5人、控告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1件1人;所办理的案件均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全部依法办结并上报了办理结果,结案率100%;其中,人民监督员监督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听证6件6人,公开审查听证监督率100%;案件办理后将处理结果向信访人进行了宣布答复,现息诉息访的6件6人,息访率100%。
B、主要做法
(一)端正思想,认识到位。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我们深刻认识到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保证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基于这一认识,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按照高检院和省院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领会其精神实质,决心高标准、高起点做好人民监督员对涉检信访案件进行监督的工作,把人民监督员工作和涉检信访案件监督工作与部门工作结合起来,坚持接受监督与加大办案力度相统一。教育干警转变执法理念,不能因为有了监督而自缚手脚,削减办案力度,而是应借助于人民监督员在社会上的广泛代表性和影响力,排除干扰,改善执法环境。
(二)领导重视,落实到位。
在对人民监督员制度重要意义认识到位的基础上,该院实行了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为主线负责具体落实人民监督员对涉检信访案件进行监督的办理工作,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协助开展此项工作。该院党组对此工作极为重视,检察长亲自指导和部署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涉检信访案件的事项,并从政策和法律方面进行把关,分管检察长直接抓,具体就人民监督员的选定、组织、协调等进一步的进行了明确,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使人民监督员能够及时、正确的履行监督职责。
(三)精心组织,人员到位。
为使人民监督员对涉检信访案件监督工作真正开展起来和有序地进行,在正式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前,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事先就监督处理的案件与人民监督员沟通,向人民监督员交换了倾向性的处理意见并征求其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涉检信访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为什么要对涉检信访案件进行监督,以及怎样对涉检信访案件进行监督。该院的做法得到人民监督员的一致肯定,他们一致表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平、公开、公正,真正体现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在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将监督案件的方式、方法及时间、地点提前通知人民监督员,保证了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公开听证,案结事了。
将涉检信访案件引入监督程序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是实现案结事了和信访人息诉罢访的有效手段。为了使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涉检信访案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院经过筛选,决定对信访人长期缠访缠诉、久访不息的案件和积案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审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通过信访人陈述信访事项、提供依据,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复查情况、出示证据进行申辩、质证等程序,查明事实,解疑释惑。如信访人杨某控告举报反映2000年12月22日本院检察人员林某等、官某采取暴力殴打的方式强迫本人做伪证违法违纪办案致其头、腿部受伤,头部阵歇性疼痛、双耳部分失聪和腿部时而僵直丧失劳动能力要求解决处理涉检信访案,杨某2009年以来不断向县、市有关部门上访,我们多次做解释工作无效。2010年2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将杨某涉检信访案的复查办理情况向中共威远县委政法委员会作了汇报,威远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决定召集县人大、县政协、县委政法委、县政府法制办、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严陵镇政府有关人员,召开杨某信访案件听证会,依法公开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听证。本次听证会,该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到会,参加全程听证和监督。通过听证,作出了县级终结处理意见的听证结论:杨某原损伤已经治愈,现无与原损伤有关的伤情,其信访反映提出的诉求与事实不符。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该案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办理的结果准确、客观、公正,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证明检察机关既能监督别人,也能够勇于监督自己。听证会后,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该院积极将信访人的情况向县委汇报和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协调,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多方的努力,为信访人申请争取到了交纳2010年养老保险的特殊疑难信访困难救助资金5700余元。通过入情入理,依理依法的介绍、提问、答复等程序的听证,信访人杨某亲眼看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实事求是办案和为其奔走、努力解决其困难的实际行动的态度后,深受感动,对检察院及控申科按法律原则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了多年的遗留问题表示满意,于2010年7月正式向该院书面承诺不再上访息访。
C、监督成效
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涉检信访案件适时、正确的监督,对于检察机关在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转变干警执法作风和执法观念,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方面成效、作用十分明显。
(一)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独立的程序性保障和明显的外部特征,在办理涉检信访案件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增加了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对解决和处理当事人、信访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将检察信访工作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得到社会的认同,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度。
(二)改善了执法环境,促进了依法办案。
办理涉检信访案件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一方面因为他们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以社会公众的感受来反映对检察机关办案件的意见和要求,代表社会公众监督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排除办案干扰,消除社会舆论压力和外界不良干扰对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影响,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另一方面,由于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的独立性,他们对检察机关进行的评价更易于被民众接受和相信,有利于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办案中调查取证行为,增强了检察干警的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为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及案件创造了条件,实现了检察信访工作追求的法律公正与社会公共要求的事实公正的衔接,实现了检察机关如何代表人民利益的同时,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实现了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
(三)实现了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2007年7月至2011年7 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在依法复查和办理涉检信访案件中,对6件信访人长期缠访缠诉、久访不息的案件和积案,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以公开审查听证的方式,化解了社会矛盾,全部实现了息诉罢访的目的,息访率100%,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王某不服该院2001年2月反贪部门侦查办案中扣押追缴违法所得涉检信访案,2006年以来不断向县、市有关部门上访,该案经过认真复查后,2007年7月3日,该院邀请县委县府信访办、县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县委政法委等单位的负责人为听证员,召开了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进行公开审查案件,公开审查结果。听证会上,根据复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原案认定扣押追缴违法所得金额中,因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存在瑕疵,证据不足不能全部认定,决定从追缴的违法所得款上缴国库资金中退库50000余元返还王某,同时对信访人对原处理决定提出的质疑逐一进行了解答,讲明退与不退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希望信访人能正确、理性地反省过去的教训以及现在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按法律规定解决处理问题的立场和态度。王某对此非常感动,当场书面承诺:“对参加听证会的领导表示感谢,同意各位领导的发言,对检察院及控申科按法律原则办事,能做到有错必纠,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了我多年的遗留问题表示满意,今后本人息诉,不再上访”。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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