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河滩"挖宝"吸引网红直播 赣州文物局发布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10  来源:央视网-北京青年报  字体大小[ ]

   原标题:赣州河滩“挖宝”吸引网红直播 当地文物局发布通告

  江西赣州部分河滩“挖宝”吸引网红直播 当地文物局通告严禁个人进行考古调查

  博物馆恳请公众不要私自挖掘文物

  近日,江西赣州干旱水位下降,部分河滩裸露,引来数百人“挖宝”。也有不少网红博主被流量吸引,带着金属探测仪到当地直播挖掘。11月2日,赣州市文物局发布《关于加强水下出露文物保护管理的通告》,严禁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

  江西赣州水位下降引来不少人“挖宝”

  江西赣州的章水、赣江是江西省内两条河流,今年因持续干旱,两河水位持续下降,大片河床逐渐裸露出水。短视频平台上,有市民称江边游玩时,在河滩发现一些零散的瓷片。消息传开之后,引来不少人涌入两岸河滩“寻宝”。

  其中,在章贡区东河浮桥附近,大片滩涂上有很多人涌入。有人带着孩子体验稀奇,有人拿着锄头铁锹寻宝,甚至还有不少人背着金属探测仪进场。还有不少网络主播赶到河滩,进行寻宝直播。

  陈先生住在赣州市章贡区,其中网上热议的古浮桥离他家不远。“在我小的时候,就经常能从江边、农田里捡到铜板,也不新鲜。”陈先生说,今年持续干旱后水位下降,不少周围的居民开始“挖宝”。陈先生说,现在河滩边,一多半是看热闹的,另有不少人是网红来这里摆拍、打卡的。“最可笑的是我见过的一个主播,好像是卖车的,录视频的时候卖了一通关子,到最后强调自己是开着某某品牌二手车,跑了多远多远来挖宝的,就是来蹭流量的。”另一位居民刘先生表示。“挖宝”在网上火了以后,不少街坊邻居,在岸边摆摊卖铁锹了。“我觉得比起挖宝,卖铁锹、租铁锹更赚钱,毕竟真的挖到了好东西,应该要上交的,谁也不敢留。”他说。

  同时,北青报记者在短视频平台上注意到,大部分提起“赣州寻宝”话题的账户,都是鉴宝类、典当类、车评类,甚至是电商类博主。

  文物部门在河道发现清代石柱

  北青报记者还咨询了赣州博物馆。工作人员表示,近期博物馆就接到了3起有价值的线索,经过确定,是居民在当地挖到的宋朝时期的石碑。同时她透露,上月底,当地文物部门在河道考察时,发现多件清代石柱、石碑,上边刻有“赣南道东关”字样。工作人员表示,清代的“赣南道”存在时间很短,史书上仅有只言片语的资料,这批石柱的发现,对研究赣州历史文化意义重大。如果是非专业的人员私自挖掘,很容易造成文物损坏,恳请大家不要到当地随意挖掘,避免破坏其考古价值。

  律师:考古发掘必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同时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且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因为文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明知有文物去挖明显违法。挖掘文物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挖掘资格的单位,且挖掘工作要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如果在挖掘过程中,导致文物损坏的,轻者会承担行政责任,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地文物局表示擅自挖掘出售文物违法

  11月2日,赣州市文物局通过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公众号发布通告,为加强水下出露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下文物的义务。严禁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疑似水下文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者就近的文物部门,并上交已经打捞出水的文物。广大市民朋友们应主动将发现、搜集的文物上交属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对盗捞、哄抢、隐匿、贩卖文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主动上交文物和举报文物犯罪线索有功人员,文物局将予以奖励。同时,文物局将会同公安部门开展打击防范水下出露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对私自收购水下出露文物,将文物出售给文物贩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文/本报记者 王浩雄 统筹/蒋朔

中国民众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