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贪污学生伙食费 校长成为反面教材

发布时间:2021-12-0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字体大小[ ]

  贪污学生伙食费 校长成为反面教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通讯员 王志磊

  “我的洗浴卡上没钱了,你用伙食费再给我充个一万元。”

  “行,校长,马上到账。”

  “我儿子要买婚房,你从伙食费中提50万元来,要快。”

  “没问题。”

  这样的对话频频发生在河南省许昌市第十中学原校长王支农与该校原财务人员周某(另案处理)之间。

  10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支农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137.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支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这位曾经受人尊敬的校长,最终因贪欲锒铛入狱。为人师者,却成警世人者。

  1984年8月,王支农从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成为许昌市第十中学的教师。那时的他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在组织的培养下,从一名普通教师成长为学校的中层干部。1997年7月,他被提拔为十中校长。新官上任,王支农一心扑在工作上,很快解决了十中“招生难”和“教职工住房难”两大难题。

  在一片赞誉声中,王支农逐渐自我膨胀,认为自己是十中的“功臣”。他骄傲自大、目中无人,在支委会、校委会上,大搞“一言堂”,将重大事项决策权把持在一人手上。

  “那时的我被权力迷住了眼、冲昏了头。”王支农坦言道,“更危险的是,我开始抽公家的烟、吃公家的饭、喝公家的酒,并觉得这些是理所当然。”

  2015年7月,许昌市第十中学扩建后乔迁新址,新十中的占地面积与招生规模是原来的好几倍,住校寄宿学生多达1800余名,每名学生一学期伙食费1800元,在校住宿学生伙食费每年总计约650万元,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学生们的伙食费俨然成了一块“唐僧肉”。

  “这么多钱,我是校长,拿点用点也没什么吧,再说都是为了‘学校建设’。”抱着这样的想法,王支农让周某用学生伙食费解决吃喝招待等迎来送往问题,顺带办了一张高档洗浴卡供其个人使用。

  “你们平时都辛苦了,这几天准备下,我带你们去散个心。”据办案人员介绍,王支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组织其“小圈子”内的几个老师公费旅游。同时,他还以“教师考核奖”“教师就餐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128万余元。上述费用均出自学生们的伙食费。

  “一开始我还是把学生的伙食费花在学校、老师上。用多了之后,我觉得反正没人管,我拿点、贪点也没事。”王支农说。

  2015年9月,王支农的“好兄弟”杨某找到他:“我想借点钱做工程,大哥能不能帮帮我?”王支农听后立即打电话给周某:“你从伙食费里转50万元给我兄弟。”事后,杨某归还学校30万元借款后,将剩余20万元借款汇到王支农个人银行卡,王支农将其据为己有。

  这之后,贪婪任性的王支农愈发肆意妄为,2016年,他安排周某一次性提取50万元现金给其子购置婚房,伙食费成了他给儿子的“贺礼”;2017年,其子欲购买汽车,他又一次把魔爪伸向了学生们的口粮……就这样,学生们的伙食费成了王支农的“提款机”,他随取随用,无所顾忌,贪污学生伙食费共计102万元。

  王支农贪的钱、公费旅游的钱、教师的津补贴都从学生伙食费中来,原本每个学生每天20元左右的营养餐费,被用掉了近三分之一。为了“弥补亏空”,食堂只能降低饭菜标准,营养餐成了食材单调、质量低下、营养不全的“问题餐”,正处于发育期的学生成了最大的受害者。然而,无辜的学生们却蒙在鼓里。“直至案发,学生们对王支农都十分尊敬。”办案人员说。

  纸终究包不住火,2020年,魏都区委巡察组在巡察期间接到关于王支农的匿名举报,随即将问题线索移交魏都区纪委监委,2021年4月,王支农被立案审查调查。

  “王支农的态度还是好的,积极配合,主动交代问题,自述与忏悔材料就写了97页。”办案人员说。这份近100页的自述与忏悔材料,是王支农的自我剖析与悔罪独白:“我愿做活教材,对现任校长们现身说法,一定要严守底线,在欲望面前砌起‘防火墙’……”

  “为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区纪委监委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了王支农案以案促改工作,针对全区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的管理提出将伙食费上缴财政专户,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方式进行收支使用,并定期公开晒账,接受社会监督。目前,全区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已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统管。”魏都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中国廉政法纪网摘编任薏宏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