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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聚餐醉酒致死,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1-06-2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过节相聚,免不了推杯换盏,把酒言欢。可是,因醉酒命丧酒店,谁又要来承担责任呢?

  2021年五一期间,一群商铺档主发起聚餐活动,饮酒过程中李某醉得不省人事,便由两名同饮者护送至酒店后,两人便先后离开了,留李某一人在酒店休息。后工作人员发现李某在房间内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符合乙醇中毒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因此李某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将同聚餐人员诉至法院,要求同聚餐人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饮酒的危害,但是仍然放纵自身行为,对于因过度饮酒致醉酒死亡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因素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性,负有相互照顾、提醒和劝勉的义务,但均未尽到上述义务,放任李某过度饮酒,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但是作为一名成年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过量饮酒导致死亡,醉酒者自己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同时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否则一旦发生不良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以下四种情形要担责:

  第一,强迫性劝酒,比如已醉酒没有自制力或意识不清,仍劝酒,或者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

  第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喝酒可能引发疾病,仍劝酒;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比如酒友喝醉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身体的控制力,同饮者没有将酒友送至医院或安全护送回家;

  第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车祸等损害的。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张俊)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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