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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与联系

发布时间:2021-02-2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经常混淆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而保证是债的一种,其也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债权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将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等法律、司法解释实施后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有何区别与联系呢?作者就这个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一)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不得约定诉讼时效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因此,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如有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其约定无效。

   (二)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为三年,最长为二十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出现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障碍,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四种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

  (三)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起点不同

  保证合同中保证的对象是主债务,因此,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起点因保证责任的方式不同,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起点不相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种“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第二十八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点有特别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1.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四种情形之一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保证期间届满后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让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补救措施的法律效果不一样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然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后,保证人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因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可以让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补救措施让诉讼时效期间“复活”,而保证期间届满后则不能以此方式让保证期间“重生”。

  (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同一债务的两个以上保证人中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后债权人向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不一样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债权人要让同一债务的两个以上保证人都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分别向所有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各承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引起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只要对连带保证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联系

  (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前提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让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应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保证期间主张相关权利,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前提。

  (二)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使未届满,债务人可不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规定,如果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债务人可以此抗辩债权人,可不再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的规定,如果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即可以抗辩不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相关法律适用,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实施后,对此又有新的规定。只有对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有清醒的认识,才能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蓬勃)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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