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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时,“全职太太”有权请求补偿

发布时间:2020-12-3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基本案情:

  马某与周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马某婚后与人合伙投资开店,周某便在家侍奉公婆、相夫教子。多年的“家庭妇女”生活,使周某从一个如花似玉的姑娘,熬成了“黄脸婆”,因为生孩子,周某身体也落下了病根,需要吃药维持。随着时间的推移,马某不愿听周某柴米油盐的生活琐事,周某也不懂马某生意上的门门道道,二人之间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夫妻感情破裂,二人于2020年12月25日来到伊宁县法院要求离婚。

  伊宁县法院立案庭速裁组受理案件后,依法对二人进行诉前调解。周某表示,自己也不会开车,生意上的事情也不懂,婚后也是与马某父母同住,所以共同财产她都放弃,现在只希望能抚养长子,马某能够给自己10万元经济补偿。马某表示,一直以来周某都没有工作,都是自己在赚钱养家,两个孩子都要自己抚养,不需要周某承担抚养费,债务也自己承担,今年店里不景气,经济补偿给不了那么多。

  法官向马某解释道:“你们的大儿子已经年满11周岁,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他表示想要跟妈妈生活,我们应该尊重孩子的意愿。你们结婚这10多年,周某虽然没有外出工作,但是其在家照顾老人、孩子,料理家务,为这个家庭也付出了很多,不能说没有工作就是没有贡献。你们的两个孩子是怎么出生的?又是怎么长大的?衣服谁洗的?饭谁做的?老人生病谁照顾的?这些你又要怎么计算呢?周某已经放弃了共同财产,于情于理于法,你都应该给她经济补偿。夫妻不是仇人,既然结婚时你情我愿,那么离婚时也要好聚好散,就算她不是你的妻子了,也至少还是你两个孩子的母亲。”

  经过法官一番悉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离婚协议,马某分两年半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10万元,长子归周某抚养,马某承担孩子的学费及部分生活费。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则法条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全职太太”对家庭的付出价值是无形的,无法直观的用金钱来衡量,但这并不能抹杀她(他)们的付出,贬低家务劳动的价值。“全职太太”因为全心全意照顾家庭,与社会脱节太久,离婚后也需要一个过渡期来适应社会生活,找到谋生的工作,因此另一方给与经济补偿也是非常必要的。

  (来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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