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草原管理站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某牧场被私开参地。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私开牧场的是村民王某,被开垦牧场面积为12.3亩。
长白县草原管理站认为,王某私自开垦牧业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限期推平参地,恢复草场植被;罚款人民币36900元;缴纳12.3亩(8191平方米, 每平方米收取2.85元)草原植被恢复费23344元。
该处罚决定作出后,王某拒不执行,长白县草原管理站向长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公民合法承包的林地、草地,也不能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草原法》的相关规定,不仅要缴纳罚款,还要恢复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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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李成贵 刘晨 张雨)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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