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武小雅)家住大石头林业局的赫某,是个爱酒之人,常年酗酒的他,但没想到因为一次喝多了酒,竟触犯了法律,近日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赫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赫某喝完酒后,赫某的朋友看赫某喝的太多便给其妻子打电话,妻子赶到后,看老公又喝多了酒,便在大街上数落了赫某几句,周围都是自己的好兄弟,这让醉酒的赫某感觉很没有面子,便也开始大声呵斥妻子,夫妻二人便在大街上争吵,赫某越吵越激动,忽然开始上手打妻子,赫某酒后意识不清,下手没轻重,竟然给妻子打到脾脏破裂,鼻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赫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酒后滋事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赫某多喝了几瓶酒,妻子数落两句,便殴打妻子。虽然赫某在实施这些违法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可能影响其对于行为和事实的判断。但是,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原因在于,醉酒的人对于自己实施的行为是有意识的,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不能让醉酒成为将正当权益陷入危险状态的缺口。
酒精确有麻醉神经的功能,有时会导致人的辨认、控制能力下降,但我国对于醉酒人实施的犯罪并不秉持从宽的态度。因此,碰到问题,切莫选择酒精逃避,直面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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