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新F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某路段行驶时,为逃避执勤民警检查,与同样饮酒且乘坐在副驾驶的被告人赵某商议后,由赵某顶替张某冒充车辆驾驶人,并收取了张某给予的五万元好处费,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26 mg/100ml。
伊宁县法院另查明,在案发后赵某全额退回好处费,于2020年5月5日向伊宁县公安局自动投案;经伊宁县公安局传唤,张某于2020年5月6日主动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忽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管理秩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为使被告人张某逃避刑罚打击,帮助其逃匿,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包庇罪。两名被告人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最后,伊宁县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样经典的言论是人们从千万个交通事故、无数人流淌的鲜血中凝练而成的。开车不能沾酒,于人于己于家于社会都是善莫大焉,这虽不是什么难事却也是件大事,它体现了法制社会的要求,也体现每个人对家人的责任心。既然犯罪了就要勇于承认,找人顶包,不仅是对法律的践踏,更是对自己和朋友的不负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谎言在最初时一定会给你带来一定利益,但终有一天你会付出比当初得到的利益更加昂贵的多的代价。
(李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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