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发布时间:2020-12-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遗嘱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及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民法典》也确认了遗嘱自由原则,并规定了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方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变更、撤销的自由。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并不是绝对的,民法典对遗嘱的自由也进行了限制。

  《民法典》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由于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的作用,而且遗嘱人有时会忽略法定继承人中老幼病残者的利益,所以民法典对遗嘱处分自由进行了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遗嘱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活动,自然也应该适用这一概括性条款。因此,在遗嘱中不应该设立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二)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为了防止遗嘱自由的绝对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确定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又称为“必留份”制度,即保障继承人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份额。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必留份的继承人,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还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方的人。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除依靠被继承人生活外,自己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其他的扶养人。

  (木垒县人民法院 赵倩倩)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