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源县人民法院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大幅上涨,其中主要的一个大类就是业主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卫生清洁、停车管理、公共设施修缮等方面服务不满意。
有业主认为,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不满意,是可以拒付物业费的。但这个做法是不恰当的。
案例:
9月份,新源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这样的物业纠纷:居住在新源县某小区的李某,2018年至今一直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经过多次上门催缴、电话催缴和书面催缴无果后将李某诉至法院。
为妥善处理纠纷,尽快化解双方矛盾,调解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拒交物业费原因,坚持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李某声称,不是无理由不交物业费,而是对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感到不满,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没有达到自己所交物业费的标准,多次给物业公司提意见,也没有反馈,是物业公司违约在先。
调解法官与双方进行多次电话沟通。电话调解中,一边告知李某应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等费用,一边要求物业公司应对李某反应的问题给予妥善解决方案。
经过调解团队近2个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爽快地表示同意撤诉,愿意就物业费和滞纳金予以让步,并积极改进物业公司的工作方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李某也一次性足额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费。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期间,双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好各自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物业服务费用包含了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修养、环境卫生和安全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仅因在一定时期内没有享受到公共设施的服务,就拒付相应的物业费。
法律科普:
此外,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用了一整章共计十四条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法官提醒:
作为物业公司,在收取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同时,应当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内容。在管理小区期间,应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增进与业主的沟通,诚信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作为小区业主,应当履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如果对于本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或是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可以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不作为或服务质量较差,或者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并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是否解聘物业公司,而不是采取拒付物业费的不恰当方式。
(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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