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刘蕾)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上门讨债也无可厚非,但如因讨债遭拒,而一怒之下打伤人那实属不该且法理不容,到头来又赔钱还获刑。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马某因要债未果,致被害人刘某轻伤二级,被法院依法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19年孙某向马某借款2万元,事后马某多次索要欠款时,孙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10月,马某再次向孙某索要,可孙某已更换了联系方式,无奈之下,马某前往其之前留下的家庭地址上门讨要。
在被告人马某到孙某家中催债时却只有刘某独自一人在孙某家中,结果刘某以“无钱可还”为由拒不还款,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被告人马某随手拿起孙某家窗台上的一个空白酒瓶子掷向刘某,被害人刘某用手格挡致手背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比如,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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