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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不能忽略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11-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男女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民政局审查后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的,注销《结婚证》发放《离婚证》。

  协议离婚中最重要的就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后就对双方发生效力,必须遵守,如若一方不遵守,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胜诉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深思熟虑,不可为了快速离婚而疏忽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约定。

  一、户口处理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户主或户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协议中应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比如说,女方的户口在婚后迁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离婚后将户口迁走,或者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的户口要从男方处迁到女方处,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因为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所以救济途径只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以此来约束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二、姓氏处理

  法律对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也持否定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了。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较高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三、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

  1、婚内借款或婚前借款(司法解释三第16条);

  2、补偿(婚姻法第40条);

  3、困难帮助(婚姻法第42条);

  4、过错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

  5、擅自处分房产(司法解释三第11条)。

  四、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五、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没有共同财产分割”,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同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六、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最好进行公证

  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和合同法第186条,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七、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对于这条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

  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推翻了。

  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高诗瑶)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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