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7年,被告任某在原告刘某处赊买37300元饲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原告向法庭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对欠条无异议,但主张已陆续还款15300元,但原告一口否认,最终因被告举证不能,一审判决被告支付饲料款37300元。
被告对此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已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10月22日,伊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新安开庭审理时,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过裁剪,遂提示被告是否有欠条的复印件或照片。被告回想起,被告和自己妻子在法院离婚时,曾出示过该证据的复印件。经过调卷对比证据后,发现原告对证据进行裁剪,将欠条下半张已还款的部分裁减掉,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王新安法官当庭对原告进行训诫,原告承认错误,表示认错。之后原、被告就剩余款项达成调解,该案得以顺利结案。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本案中,原告对关键证据进行恶意裁剪,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又因其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法官对其给与训诫。诉讼要以诚信为前提,方能查明事实,得到公正判决,任何人都不得抱有侥幸的心理在诉讼活动中作出不诚信的行为,否则就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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