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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夫债”是否应该“妻偿”

发布时间:2020-11-0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日,霍城县人民法院萨尔布拉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丈夫去世,导致金融借款无人偿还,法院判了:这种情形,妻子必须承担还款义务!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0日,原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某红的丈夫马某某签订了“农贷通”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同意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30 000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任意还本,按年结息;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每笔借款的借款期限自支用之日起最长为12个月;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每笔借款申请凭证上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马某某的银行卡内(唯一指定账户);借款的支用,借款人经身份验证,在手机银行、自助贷款机、ATM机等平台上实际操作,在核定的最高额循环借款本金金额余额内自助循环完成借款,借款人无须逐笔出具书面贷款申请,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同,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合同项下的贷款,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期限等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同日,被告马某红与其丈夫马某某还签订了“农贷通”贷款申请授权承诺书,承诺共同承担最高额循环借款的归还责任。合同签订后,该社即向马某某发放借款,2018年借款到期后,马某某归还了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 2019年3月4日又续借款本金30 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被告马某某因病故未能依约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

  原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某某借款事实清楚,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借款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系合法有效;被告马某红作为马某某的妻子也明知借款事实,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还与丈夫马某某共同向原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农贷通”贷款申请授权承诺书,并承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归还借款债务义务,该承诺书是被告马某红与马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马某红有责任承担归还借款承诺的义务。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〇五条、第二百〇六条、第二百〇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0 000元及截止实际偿还贷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

  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吴敏玲)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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