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亲朋好友聚会吃饭是再寻常不过的事了。三五好友聚在一起免不了举杯共饮。相信很多人都牢牢记住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自己喝了酒不开车,把车交给未喝酒的朋友开,结果出现了交通事故,这种情况双方应该如何担责?
2019年2月14日晚,郭某、于某、徐某、孟某共同聚餐,饭后,面包车车主徐某因饮酒无法开车,让郭某代为驾驶。郭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载乘徐某、于某、孟某行驶至肇事地点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刘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王某、潘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郭某、于某、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郭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于某、徐某、孟某无责任。
于某因赔偿问题未与徐某等人未达成一致,于是将徐某、郭某、刘某、王某、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23691.72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因徐某饮酒,郭某无偿帮助徐某代驾,郭某的代驾行为属于无偿自愿为他人提供劳务,郭某的代驾行为是应徐某要求将车上人员(包括徐某)安全载乘回家,因此,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故郭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以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潘某、王某的应聘司机身份驾驶该车辆,双方虽未签订雇佣协议,但刘某是因雇佣关系的成立而受潘某、王某指示驾驶该车辆,继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故潘某、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因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51204.91元。根据过错情况,酌定徐某、郭某对本起事故承担70%赔偿责任,潘某、王某、刘某承担30%赔偿责任,故徐某赔偿于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0477.11元,郭某在上述赔偿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潘某赔偿于某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0284.74元,刘某在上述赔偿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朋友聚会感情好,道路安全莫相忘,发生事故也担责,握手言和化干戈。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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