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案件的顺利执结为申请执行人刘某(化名)带来一丝安慰。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刘某将其六岁儿子刘小某(化名)托管于江源某幼儿园期间,因刘小某自身疾病复发猝死,案件在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立案,经依法审理,确定幼儿园及看护人员对刘小某死亡赔偿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幼儿园及其经营者、看护人员赔偿刘某人民币26.5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却迟迟未能拿到赔偿款,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找到该幼儿园经营者及看护人员,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面临被追责的后果,同时也介绍了经历丧子之痛的刘某目前情况,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幼儿园经营者及看护人员均同意履行义务,并及时缴纳全部执行款。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在该案中,刘小某因自身病情复发原因猝死,经司法鉴定,刘小某死亡与自身疾病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刘小某在幼儿园期间,其看护权临时转移给幼儿园,幼儿园对其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刘小某的死亡,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在线
该案的圆满执结,充分展现出法院立、审、执“一盘棋”工作理念,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追求案结事了,是执行法官办案的终极目标。
近年来,江源法院注重培养提高执行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在处理各类纠纷案件过程中,坚持促进审判与执行相互协调衔接,不断提高法院工作质量和效率,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