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杨蕾)如今,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买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买车后的首要任务就是给车买保险!可是买了保险车辆出意外了,有不少的车主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这可如何是好?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公司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货车办理了《神行车保机动保险单》,保险期限为2020年1月18日-2021年1月17日,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为68,200元,另外还投保了车上司机责任险及三者不计免赔率,保险费用共计13,118.61元。2020年3月27日原告的货车驾驶员张某在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通化市二道江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产生施救费4,600元。该货车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限额68,200元,投保商业三者险50万元。货车出险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理赔一事,但被告一直推脱,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起诉到二道江区法院,要求赔偿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保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该车损提出鉴定,经鉴定,该车净损金额为53,260元,原、被告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某保险公司二道江支公司遂同意对原告车辆损失的合理数额进行赔偿并承担施救费用,但辩称,原告要求退还保费的请求,应当提交正式退保的书面申请,且退还保费的金额应从退保之日起计算。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同时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该货车的保险合同,被告退还原告相应的保险费用。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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