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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佳离婚后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0-08-13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在热播剧《三十而已》中顾佳是一名贤惠能干的妻子,却因第三者插足,在心理上无法接受丈夫情感的背叛,提出了离婚。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这样类似的案例,常有当事人会有疑问:我与他白手起家辛苦打拼,最终因第三者插足结束了曾美满的婚姻,这对我精神上的伤害怎么弥补?也有人疑惑:和他离婚是因为家庭暴力,要怎么样弥补对我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

  以上的疑问,可以在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重大过错。

  但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有这些事项需要注意:1.解除婚姻关系是前提,只有解除婚姻关系才有权提出损害赔偿;2.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3.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如在离婚协议中未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石娜)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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