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何博伦)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原本可以共度晚年的二人因为一套房产的归属问题感情破裂,打起了官司。
林某与吕某经媒人介绍相识,都经历过不幸婚姻的二人相识后惺惺相惜,建立起恋人关系,于2019年9月开始了同居生活,并议定次年春登记结婚。同年12月,林某为吕某购买金手镯、金项链、貂皮上衣等物品共计价值5.2万元,筹划结婚。但当林某告知吕某自己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女儿林小某名下时,吕某恼羞成怒,将原告给其购买的金手镯、金项链、貂皮上衣等物品带回自己的家中,并与林某提出分手。
起初,吕某辩称因去医院做磁共振而将金手镯、金项链摘下,并未带回自己家中。但吕某否认带走金手镯、金项链的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如金手镯、金项链被盗,林某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吕某返还林某金手镯、金项链、貂皮上衣;如不能返还原物,应给付林某金手镯款23000元、金项链款21000元、貂皮上衣款8000元。
通化县人民法院解读:本案中,双方从没有“借”或者“赠与”的明确表示,所以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或者赠与关系。而应该考虑双方是为缔结婚姻而产生的金钱往来,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赠与的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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