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宫兆洲 刘晨 徐文英)被人骂估计多数人都经历过,但因为一头猪,而被断断续续骂了30年,你可能没经历过吧?近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丰慧荣带领长白法庭的徐庭长与十四道沟边境派出所民警、十四道沟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就调解了这样一起“奇葩”的纠纷。
30年前,十四道沟镇某村村民刘某结婚时购买同村马某家一头猪,马某一直以刘某没有给猪钱为由闹事,辱骂刘某及其妻子。
为了解事件全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聚到了一起,让他们当面将事实的讲清并提出各自主张。
结果,马某提出刘某欠其猪钱一直没有还,但没有任何证据。而刘某则主张自己在妻子生孩子时就付清了猪钱。还拿出已经发黄的记录本,记载着自己已分期付清了猪款。
如果就案办案,马某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并且其主张也超过了法律保护的20年的诉讼时效,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案件可以说是已经结案。但这场困扰双方30年的恩怨,并不能得到彻底得化解。
为了彻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长白法院丰院长对马某夫妻俩“骂大街”的做法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严肃告诫他们今后不能再对刘某夫妻及家人辱骂,如果触犯相关法律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考虑马某夫妻年近七旬,为了更好地化解邻里纠纷,长白法庭徐庭长对刘某夫妻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徐庭长对刘某夫妻说,马某夫妻年岁已大,事情又过去30年了,有可能出现记忆错误,邻里乡亲要多包容、多理解。
刘某夫妻被法官的工作态度和热情所感动,明确表示虽然猪钱已经付清,但仍然表示愿意给马某300元。至此,双方握手言和,都表示以后不会再在这件事上纠缠。
通过本次调解工作,不仅将两个家庭积压三十年的纠纷一招化解,将“无讼村屯”工作落到实处,发挥了“百姓说事、法官说法、民警说案”工作机制的实际作用,更拉近了村民与法官、民警之间的距离,进一步促进了和谐乡村的建设。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马某要求刘某给付猪钱,针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马某对自己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他主张的刘某给付猪钱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就是对于一个案件的保护时间,超过诉讼时效即失去了胜诉权,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抗辩权是私权利,是否行使属于抗辩权人自由行为的范畴,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刘某30年前购买马某家一头猪,已经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刘某主张时效抗辩,马某将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法官有话说>>>
老百姓打官司就要有证据。如果针对自己人的主张提供不了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应当提供借条、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对方借过钱,如果借条丢了只有复印件,或者借的是现金但又没有证人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原告主张借款的事实就不能得到法院采信。因此建议在与他人发生经济往来过程中,要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保存好协议、汇款、发货等证据的原件,尤其是有对方签章确认的证据。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如果老百姓的权利受到侵害,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主张权利的,如果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建议如权利人受到侵害,应在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只有这样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