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作为被告的子女之一,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独自承担了赡养父亲的主要义务。期间原告经父亲同意将其老宅出售,并将款项存至父亲的银行卡中将卡交由其自行保管。2015年原告将父亲送至其他子女家中,由其他子女抚养。而后父亲得知其银行卡中并没有房屋出售款,该款实际由原告使用。由此,引发家庭矛盾,最终通过诉讼父亲将房屋出售款从原告处要回。现原告将父亲诉至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认为其不应独自承担赡养义务,要求返还赡养期间的生活费。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本案原告在履行了赡养义务后又起诉老人返还其赡养期间的生活费(含护理费)、医疗费,该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当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即使子女作为赡养义务人之一,独自承担赡养义务后,也不能起诉老人返还相关费用,其可通过起诉其他义务人来共同分担相关费用。(田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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