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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20-04-1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最近,有这样一条热搜吸引了很多网友的注意

  疫情好转,报复性反弹“行业”离婚迎来大潮

  随之而来的便是子女归属、财产分割等问题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离婚后房产归谁所有的问题

  案情回顾>>>

  李某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并缴纳了首付,在银行办理了贷款。随后与王某结婚,婚后仍然以李某的工资偿还银行贷款,房产证上写的李某名字。后男女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李某起诉要求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共同还贷的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该平均分割。

  法院裁判观点>>>

  原、被告结婚后,共计偿还李某贷款33个月,虽然是用李某的工资偿还贷款,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李某偿还贷款的行为是夫妻共同还贷,故李某应当返还王某共同还贷款金额的一半。
法院判决梅河口市某小区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立即向王某返还房屋折价款及共同偿还的贷款的一半。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于婚后共同还贷,所以法律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包括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的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本案中,王某未主张分割房产的增值部分,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故法院未对房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如果共同还贷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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