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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承租人提前退租 应承担房屋空置期租金损失

发布时间:2019-12-2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承租人是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房屋并且支付租金,而租赁房屋就要签订租赁合同,并且租赁合同一般会约定违约责任,以及租赁的期限。那么,承租人提前退租能否要回房屋空置期租金?下面来了解一起案例。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蒋某与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蒋某将自己位于呼图壁县城镇的一间商铺出租给宋某使用,租赁期为3年。从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止,租金为每年3万元整,3年租金9万元,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承担租金10%的违约金。2018年5月,宋某因经营不善要求提前退租。蒋某不同意宋某提前退租,双方发生争议。蒋某将宋某诉至呼图壁县法院,要求宋某承担总租金10%的违约金9000元。宋某抗辩称,退租前1个月已与蒋某口头协商不退该月房租,且不要商铺装修费用。蒋某是有足够时间再次对外出租,不同意向蒋某支付9000元违约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是一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中,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致使出租人遭受租金损失的,应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期限及签订合同的目的,考虑出租人重新寻找承租人的难易程度,并结合承租人违约事实和公平原则,酌定合同的房屋空置期,对于房屋空置期内的租金损失,本案承租人提前退租导致租赁合同解除,蒋某主张违约金应当支持,但蒋某按三年房租的10%主张违约金明显过高,鉴于涉案房屋确实存在一定空置期,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方承担租金的10%违约金,涉案房屋空置期认定为两个月较为合理,故法院协调宋某与蒋某支付违约金2500元。(鞠凤娟)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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