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罗传勇 赵腾)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等行为都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但是就是有个别车主人心存侥幸心理,非要以身试法。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一男子图“省事方便”使用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被汉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平梁中队民警查获。最终,被汉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千元。
2019年10月24日10时20分许,徐某某驾驶陕A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石泉往汉阴县行驶,车辆行驶至至316国道1942公里(平梁镇高粱铺)路段,被正在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汉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平梁中队执勤民警示意停车依法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徐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辆陕A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行驶证系伪造的行驶证。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得知,陕A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行驶证已经丢失,车主罗某某无视法律法规,为躲避交警的检查,方便车辆上道路行驶,不按照规定去公安车管部门进行补办行驶证,而是通过网络办证平台伪造陕A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一本随车使用,车主罗某某的行为系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在铁的事实面前,违法行为人罗某某对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行为供认不讳。
最终,汉阴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罗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决定。目前,罗某某已被送安康市汉滨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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