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建住房是由政府建设部门统一建设、统一价值、定向出售的既具有商品房性质,同时又具有一定福利政策性等性质的住房。近几年,各县、市为了保障民生,大量统建房拔地而起,随之而来的与之有关的纠纷也相应增多,其中涉及夫妻双方离婚时统建房价值认定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认定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即统建房住宅一套,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预付款5万元,且双方认可房屋现价值为29万元。后因该房屋尚未交付,也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且原、被告对继续购买该房屋还是退定该房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一、二审法院对该房屋未作分割处理。
2014年被告唐某购买了该统建房,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合同记载房款总价为20.2万元,被告后于2014年8月4日支付购房款202000元(包含预付款50000元),同时唐某缴纳了房屋契税3030元、维修资金4040元、滞纳金12974.81元、他项权证等费用共计22694.21元。2016年,原告刘某得知该房屋已经登记在被告唐某名下后要求分割统建房增值部分8.8万元。
【法院裁判】玛纳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后对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权益。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统建房预付款5万元,该预付款属于共同财产,原、被告享有平均分割的权益。另,双方在一审判决离婚时协商确认该房屋价值29万,而实际购买价为20.2万元,因统建住房是由政府建设部门统一建设、统一价值、定向出售的既具有商品房性质,同时又具有一定福利政策性等性质的住房,即只有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才有申请统建房的资格,故房屋溢价部分亦包含政府向特定身份人员分配的福利待遇,故该房屋溢价部分8.8万元原、被告亦享有平等的分割权益。同时,被告因购买该统建房支出的费用22694.21元亦应由两人平均负担,该部分应予以扣减,经核算,原告应得的款项为57653元(预付款5万元÷2+溢价部分8.8万元÷2-被告因购买该统建房支出的费用2.269421万元÷2)。该案件当庭宣判后,被告当庭履行了57653元增值款及诉讼费用,至此该案圆满结案。(作者:张伟宏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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