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2月31日上午,李某在人行道上行走时,被亚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伤,经医院诊断李某为左腿胫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15天。事后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亚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与亚某在交警大队达成调解,亚某向李某支付各项费用3173.87元。亚某的电动三轮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亚某从保险公司获取2158.15元理赔金后,赔偿给李某2250元,剩余923.87元亚某以保险公司只理赔了2158.15 元为由,对剩余的923.87元拒绝支付。
裁判:
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923.87 元支付给李某。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亚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李某撞伤的交通事故中,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认定亚某负有全部责任,故亚某应当向李某赔偿各项费用3173.87元。亚某从保险公司获取2158.15元理赔金后,将2250元赔偿给李某,剩余923.87元亚某以保险公司只理赔了2158.15 元为由,对剩余的923.87元拒绝支付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剩余923.87元是李某住院治疗费用的一部分,亚某不能以保险公司内部理赔规定为由,拒绝向李某支付剩余923.87元赔偿款。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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