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宅基地可以向非本集体组织成员转卖吗?

发布时间:2017-11-0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15年3月罗某与倪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罗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位于田县于托格日尕孜乡喀日巴格村的宅基地及房屋卖给倪某,在倪某支付价款后,罗某将房屋移交给了倪某。倪某不属于托格日尕孜乡喀日巴格村集体组织成员。现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农村居民宅基地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如果确需买卖只能在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进行转让,同时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本案中,罗某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售于本集体组织之外的人员,损害了集体组织成员利益,损害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秩序,倪某并非案涉宅基座落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宅基地受让人条件,即不具备涉案宅基地买受人资格。故应认定双方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作者:秦剑锋)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