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宁某诉某市水文勘测局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
宁某诉称:1989年10月19日其因公受伤,1992年9月被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人事厅共同鉴定审批为二等甲级伤残(现行五级伤残)。评残后一直持证享受因公五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由水文勘测局从事业经费中予以发放。自2013年起由财政拨款予以支付。
2016年因水文勘测局的原因自治区财政未拨款,造成宁某当年未能享受工伤抚恤和生活补助。水文勘测局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加之勘测局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对于职工的工伤待遇应执行《工伤保险条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列>办法》。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责令水文勘测局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新民发(2015)120号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给宁某补发2016年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因公伤残抚恤和生活补助费26760元。
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宁某要求水文勘测局补发2016年度因工伤残抚恤和生活补助费26760元,其诉讼目的是要求继续享受民政部门的伤残抚恤政策,因其主张系政策调整范围,并非法律调整范围,加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列>办法》并不适用本案,宁某可向相应的民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争议。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宁某的诉讼请求。(作者: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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