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11月21日,何某与吴某签订了枣园经营管理承包合同,何某将40亩枣园租赁给吴某经营。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租赁期限为6年(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2、枣园承包费第一至第三每年交纳40000元,第四年至第五每年交纳50000元,第六年交纳60000元,承包费交纳期限为每年的11月20日;3、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不交承包费,每逾期5天,应向甲方偿付欠交款10%的违约金,并限期2月内清,如仍然不交,甲方有权收回果园另包。”根据合同约定吴某应在2016年11月20日前交纳租赁费40000元,但该款经何某多次催要,吴某一直到2017年2月都未交纳,2017年3月,何某接管了土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二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要求吴某给付租金40000元。
裁判:
何某与吴某签订的枣园经营管理承包合同予以解除;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何某支付租金40000元。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与吴某签订的枣园经营管理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何某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吴某已履行了交付土地给吴某承包使用的义务,吴某也应当按照约定向何某履行交纳承包费的义务。在何某的催告下,吴某仍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交纳承包费,违背了合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且何某已接管了土地,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故何某要求与吴某解除枣园经营管理承包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何某要求吴某给付土地租金40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