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蔡某驾驶福田牌轻型货车途经于田县某乡镇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中,因被害人苏某监护人的疏忽致使苏某由北向南步行横穿马路,由于蔡某驾驶车辆制动不合格加之距离过近最终将被害人撞伤,被害人苏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的监护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蔡某驾驶的车辆整车制动不合格。案发后蔡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裁判: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整车制动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蔡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履行赔偿责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以上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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