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五人从2004年起陆续到剑河县某单位从事清洁工作,某单位按月给他们发放工资。因某单位没有给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们缴纳劳动保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5年刘某某等人向剑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某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驳回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刘某某等人申请仲裁时没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而裁定驳回刘某某等人的起诉,刘某某等人只好第二次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刘某某等人已提交有关工资册等证据证明与某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却以证据不足不为由驳回了刘某某等人的仲裁申请请求。刘某某等人只好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以及请求用人单位替他们缴纳保险费。经法院审理,最终确认刘某某等人与某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案历时两年多才得到法院的依法判决,刘某某等人的维权之路虽然艰难,但判决结果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令刘某某等人也感到欣慰。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于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可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都规定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订立劳动合同,但仍然存在各种不规范用工现象,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加大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影响社会和谐。
要解决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建立或变更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又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事实状态。在实务中,具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为了有利于实践操作,该通知具体规定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对于上述第(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用人单位不会轻易提供给劳动者,劳动者要多一个心眼,没有发生劳动争议前就要注意设法收集这些证据,没有原件而有复印件也比空口无凭主动。对于第(二)项的证件一定要保存好。对于第(五)项则要充分利用,证人必须是同事或其他知情人,证人要两人以上,而且一定要出庭作证。还要注意凭证第(五)项中的“等”字,即不局限于所列举的五类凭证,还有其他足以证明的证据,如劳动者个人所作的开会记录、工作记录以及涉及工作内容的日记等等。有了证据,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反映,寻求帮助解决。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等相关责任。
刘某某等人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之所以得到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是因为律师为他们调查取证,调取了工资册、工资存折、向证人调查用工的实际情况等证据,并向法院提交。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某某等人虽然到某单位工作多年,但某单位从来不与他们签订用工合同,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刘某某等人确实与某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他们与某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得到人民法院判决的认可。(作者:欧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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