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李显明 沙鸿雁)家住轮台县某社区的维吾尔族大婶阿某,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文艺演出活动,却在连续唱了两首歌后,突然身体不适、胸口疼痛,虽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但仍经抢救无效死亡。阿某的子女认为,其母亲的死亡系社区安排长时间唱歌所致,且经司法鉴定,唱歌引起的血压升高是促使阿某发病的诱发因素,参与度为25%,故认为社区对其母亲的死亡存在过错。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阿某的子女将社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46698元。
社区答辩称,阿某系自愿参加社区的文艺活动,其唱完歌身体不适后,社区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阿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造成,社区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同意赔偿。
轮台县人民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阿某作为老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死亡主要系自身心脏疾病造成,故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社区作为文艺活动的组织者,邀请阿某演唱歌曲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在发现阿某身体不适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应视为尽到了及时的救助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故轮台县人民法院酌情认定由社区补偿原告损失40000元。该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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