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何某从齐某的粮油店赊欠米面油等物品价值18000元,2014年12月10日何某给齐某出具了欠条,承诺该款于2015年1月10日之前付清。由于何某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齐某于2016年8月10日将何某诉讼至法院后,齐某又向法院撤回了起诉。2017年6月10日,齐某再次将何某起诉到法院。当事人的撤诉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有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者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起诉讼”。因此,对当事人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的理解,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不能因之后的撤诉而否定之前的起诉。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不可能追溯及已经形成的客观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可见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之后是否发生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