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李文静)日前,拜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工入职时声明自愿放弃社保,之后又反悔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保费的劳动争议案件。
原来,齐某曾是新疆拜城某煤业公司的一名挖煤工人,2010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在该公司从事挖掘工作。2014年4月10日双方曾签订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入职时齐某曾向该公司声明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费用。2016年,齐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为由,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该公司不能以齐某声称不缴纳社保为借口拒不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减免。最终,判令被告该公司一次性给付齐某经济补偿金38500元,并为其补缴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期间个人缴纳部分由原告齐某承担,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为准。
一些企业经营者质疑:职工自愿放弃企业为其缴纳养老统筹保险金的责任,为何要企业承担?
法官点评
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体现在: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再一方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其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协商减免社会保险的缴纳。一方面,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劳动者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较少,则不享有权利或者享有的权利更少。公司与谢玲之间的约定,虽是出于谢玲自愿,但明显属于违章、违规、违法。再一方面,公司与齐某之间的约定无效。因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