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王天红)8月15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在发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中,明确对案件原告作出了批评训诫,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因一起租赁合同将被告起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盖章的租车协议书和欠条,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证据证明力很高,原告也委托了律师,本来无须本人到庭。但是本案中被告提起了反诉,称其从未与被告有过租车交易,原告提交的租车协议和欠条存在伪造情形。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法庭就租车细节问题向原告代理律师询问,但是原告代理律师一问三不知。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法庭遂求原告本人到庭,但原告律师称原告本人有事来不了,很多事情律师可以代为回答,但每次法庭问到关键问题,律师都答不上并要求回去再核实,如此反复多次。
为了减少开庭次数、缩短审理周期、尽快查明事实,法庭再次要求原告本人到庭,但是原告律师明确回答原告不会到庭,而原告本人直接告知法庭其有律师,没时间到法庭来,任何时候也不到法庭。
因为原告本人拒不配合法院调查询问,致使本案庭审多次,案件事实长时间不能查清,但法院经过多次调查,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信度高于被告的抗辩,鉴于被告对其抗辩也未提供其他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法院决定在判决书中对其批评训诫,以此方式告诫原告应当遵守法律、尊重法庭。
法官说法>>>
原、被告到庭后,具有配合法庭的义务。因为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也就是说,案件当事人不能以请了律师就可以不到法庭,法院认为有必要,当事人应当到庭。毕竟很多情况下,律师并未亲历案件事实,其也只是传话筒,很多情况下还会添油加醋或者偷工减料,传来的话毕竟与事实真相存在一定差距。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庭就是为了一次性查清案件事实,还双方当事人以公平正义,从而减少开庭次数,节约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二、很多时候,书面的证据和事实上发生的情况存在一定差距,书面的证据虽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不一定能够反映出真实的案件事实。法官为了保证自己所写的判决书尽可能接近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公正判决,很多情况下,法官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以期能够发现最接近真实情况的案件事实。疑难复杂案件如果仅凭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的陈述是无法接近案件真实情况的,只有通过法官的主动调查,才能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案件,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或者双方当事人当庭对质,听当事人陈述和争辩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
第三、在判决书中对不遵守诉讼秩序,不尊重法律和法庭的行为予以训诫批评,也是想起到举一反三、普法宣传的效果,希望该案当事人及其他看到该判决书的当事人能够以此为警示,养成尊重法律、尊重法庭的良好法律意识,从而保证诉讼程序高效、公正的运行。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