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余雪霞)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成功审结了一起因问题房引发的物业费纠纷案件,业主当庭交纳了拖欠的全部物业费,物业公司免除了业主相应违约金。
2015年12月,被告杨某在昌吉市红旗西路和谐阳光水岸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于2015年12月底办理了收房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杨某入住后不久发现虽然其家中的露天阳台,就不断从楼上漏水,雪水、雨水在阳台不断聚集,给其造成不便,并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2017年7月,物业公司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杨某,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庭审中杨某认为,其房屋在交付后阳台一直漏水,原因不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义务,故而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公司称业主杨某如果认为其房屋有质量问题,应该找开发商解决,房屋有质量问题不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的职责主要是对公用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存在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杨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是杨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合同关系。首先,若该房屋确实存在质量瑕疵,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杨某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或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基本义务,杨某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可以依据物业合同约定拒付或者少付物业费,但必须提供切实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或者不符合约定。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责任主体,因此,业主不应因为开发商的问题而拒绝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物业费。
经法庭调解,杨某当庭支付的拖欠18个月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同时免除了杨某的违约金,也表示会积极联系开发商尽快维修杨某的房屋。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