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驾驶私家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十级伤残,在事故认定中,原告王某没有责任,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将李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与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34879.45元,伤残赔偿金94823.36元,在庭审中,原告王某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120000元(即: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剩余的赔偿金额9702.81元(即:34879.45元+94823.36元-120000元=9702.81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医疗赔偿费用与死亡伤残费用应分项计算,同时不能突破分项赔偿限额。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医疗伤残赔偿分项赔偿应如何计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能否突破分项赔偿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通过法官的明理释法,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王某赔偿医疗费1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不能超过10000元)伤残赔偿金法院94823.36(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限额内计算),两项合计金额为104823.36元。剩余金额为:34879.45元+94823.36元-104823.36元=24879.45元由被告李某承担。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保险公司均予以认可,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得以圆满解决。(作者: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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