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解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第三者的原因,何某与解某调解离婚,女儿由母亲何某抚养,解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因物价上涨,何某将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追加抚养费,母亲能作为原告起诉孩子的父亲追加抚养费吗?
谁是适格的原告,何某认为孩子还小,没有起诉能力,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一直都是父母在协商确定的,且最初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也是由父母在离婚诉讼中予以明确的,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为父母,而起诉追加抚养费即是对当初离婚诉讼请求有关子女抚养请求权的变更。因此,其原告也应当为父母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增加抚育费,适格的原告应当是子女而不是父母中的一方。(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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