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现在的微信、支付宝、电子银行、财务通等网络支付平台异军突起,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出借方位甲地,借款方位于乙地,出借方通过支付宝将现金支付给借款方,后借款方拒不返还借款,碰到这种情况,出借方应该通过哪处地方的法院进行诉讼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借款过程中的借款方还是诉讼中要求还款的出借方呢?
根据《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有两个含义,一是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包括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二是起诉要求对方向自己给付货币,一般来讲,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不是实践中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出借方与借款方相距甚远,现代在过于依赖网络,发生纠纷时,借款方的地址也难以确认,因此,在实践中以出借方(要求返还借款)所在地为接受货币所在地,有利于出借方方便诉讼,也利于保护民间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作者: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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