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0月,23岁的周某与21岁的刘某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生育了两个儿子。2015年10月,周某因脑溢血不幸病故,留下了一些遗产,刘某能继承周某的遗产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记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刘某与周某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属于事实婚姻,这就意味着二人虽然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所以当周某死亡后刘某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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