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赵丽丽)近日,呼图壁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村集体经济组织索要征地补偿款纠纷的案件,县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廖某的起诉。
原告廖某系被告某村委会成员,2009年起廖某承包被告村委会所有的机动地,承包期为5年,原告一次性向被告交清了5年的承包费。2012年秋,廖某承包的该宗土地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被临时征用,用地单位向村委会支付了临时用地补偿款。因涉案土地被征用导致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被告遂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原告承包土地尚未届满的2013年期间的占地补偿款。廖某认为,用地单位从2012年5月就与被告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故被告应当自2012年5月起支付其土地补偿费。
该案经呼图壁县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的分配问题,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所以村委会有权对土地补偿款作出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土地补偿数额是否恰当,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或用于公益事业,或分配给村民等。本案中,被告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均发给承包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补偿费数额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的管理职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廖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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