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何某与金某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何某系某单位的公职人员,金某没有固定的收入。2017年3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了,但金某向何某提出要求分割何某的住房公积金,何某的住房公积金能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有权分割另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而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也就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的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何某与金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金某无权依据该法条分割何某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处理。何某的住房公积金并非与金某在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投资经营所创造的财富,何某的住房公积金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质,应认定为何某的个人财产。因此,何某的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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