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陈康)近日,协助执行义务人李某丙因恶意规避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镇康县人民法院预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前,被协助执行义务人李某丙认识到了其法律后果,及时履行了义务。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某乙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三千六百余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先后多次到协助执行义务人李某丙家中做其思想做工作,释明法律规定,督促其尽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李某丙不但拒绝执行,而且还具有转移变卖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恶意规避法院执行。
对此,镇康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到其家中当场宣布对李某丙司法拘留15日,协助执行义务人李某丙被在被送进拘留所前的最后一刻,迫于压力,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鉴于协助执行义务人李某丙履行完毕,执行干警依法对其解除司法拘留。至此,该案件顺利执结。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对全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为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威严,执行攻坚“迅雷行动”开展以来,镇康县法院举全院之力,统一集中行动,集中攻坚“骨头案”、“系列案”,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突破性的成效,全力以赴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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