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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大数据和检察工作深入融合

发布时间:2017-06-12  来源:最高检网站  字体大小[ ]

  原标题:全面推进大数据和检察工作深入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就《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答记者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和应用。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据强国。国务院专门制定《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充分应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服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打造数据化、科学化、智能化的“智慧检务”。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以下称《行动指南》),对检察机关大数据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大数据和检察工作深入融合。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

  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行动指南》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关键阶段。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是新的石油,是本世纪最为珍贵的财产,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资源,大数据正在改变各国综合国力,重塑未来国际战略格局,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多次强调,“情报、数据主导警务、引领实战,是政法机关战斗力生成的核心要素”,要“探索把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嵌入数据化的办案程序中”“运用大数据、信息化对执法司法流程进行科学再造”,要“加强数据资源整合,把现代化科技与执法司法工作融合起来,构建信息化管理监督体系,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近年来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在检察机关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科技手段在强化司法办案、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特别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系统等司法办案类应用陆续上线运行后,实现了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数据的全面采集,成为了检察机关的核心数据资源。随着电子检务工程深入实施,新的应用系统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涵盖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等各类检察数据资源将进一步充实。全国部分检察机关也逐步开始探索大数据技术在智能检索、类案推送、辅助定罪量刑、绩效管理中的作用,检察大数据应用已初具规模。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确立了检察机关“感、传、知、用、管”五维一体的智慧检务应用体系总体目标,并明确了“逐步搭建大数据支撑环境,逐步开展大数据应用,为‘智慧检务’奠定基础”的检察大数据建设任务。《行动指南》是对《“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相关规划的细化和完善,依托电子检务工程“六大平台”成果基础,“两高一部”科技专项课题、电子检务工程二期等,推动“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落地实施和目标实现。充分应用大数据等相关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破解司法不公、司法不规范、效能不足等问题,提高司法办案质效和检察机关公信力,谱写检察事业发展新篇章。

  问:《行动指南》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行动指南》全面贯彻中央精神,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和信息化建设客观规律,按照“需求主导、技术牵引、创新协调、开放共享、安全可靠”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具体而言:

  一是坚持需求主导。深入挖掘检察机关大数据应用需求,以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应用为重点,形成以类案推送、量刑建议、决策支持等各项应用需求为“点”,以司法办案、管理决策、服务为民等业务需求为“线”,以服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为“面”,以实现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为“体”的应用体系框架,同时也为电子检务二期工程建设、国家“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等重大科研专项提供大数据支撑,全面推进检察大数据应用跨越式发展。

  二是坚持技术牵引。统筹大数据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建立全维的检察大数据建设和应用效能评价机制;推动解决共性、专用技术,统筹产、学、研、用多方力量联合创新,促进检察大数据生态链构建。

  三是坚持创新协调。推动大数据发展与检察工作创新有机结合,形成大数据驱动型的检察工作创新模式,在业务流程优化、区域协同发展等方面探索业务模式、管理模式创新;统筹高检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大数据工作任务分工,协调试点应用与推广部署、不同地域平衡发展等关系,保持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四是坚持开放共享。建立四级检察机关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推动跨应用系统、跨业务部门、跨区域层级的检察机关内部数据开放,实现检察数据资源、知识库体系和支撑平台共享。探索建立政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充分利用其他政法机关和互联网数据,为检察工作服务;探索建立面向社会的检察机关数据对外开放体系,充分利用多种信息技术手段、多类型数据信息资源,拓展检务公开深度和广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是坚持安全可靠。按照中央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统一要求,坚持“网络安全底线”,实行“网络安全一票否决制”,稳步推进大数据时代检察信息化自主可控建设;完善大数据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保障机制,逐步提升基础设施关键设备和系统平台稳定可靠水平。

  问:《行动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等相关前沿科技,充分挖掘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涵盖“一中心四体系”的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具体而言:

  一是推进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科学规划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汇聚处理全国检察大数据资源。省级检察大数据中心(即国家检察大数据分中心)负责辖区内大数据资源的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检察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检务大数据资源库、大数据软硬件基础资源、智能语音大数据平台资源、大数据异地灾备中心等建设。

  二是完善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依托电子检务工程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内容完整、项目科学、协调统一的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加快建立检察大数据基础数据采集、应用、安全等技术标准体系,推进物理环境、网络基础设施、数据采集、数据质量、分类目录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进大数据业务系统操作规范等流程标准制定,制定检察大数据管理规范。

  三是扩展检察大数据应用体系。积极推进智慧检务基础类应用建设,依托大数据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提供全面的数据服务。积极推进大数据在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推进大数据在政法业务协同中的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为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之间的业务协同提供服务,探索构建政法机关之间的大数据业务协同创新体系,提供基于大数据的多样化智能辅助检察应用。

  四是构建检察大数据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检察大数据应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主导作用和技术部门的统筹作用,创新检察大数据运维管理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做好顶层规划,统筹推进检察大数据发展规划的实施,组织建设国家级检察大数据项目,安排开展检察大数据试点应用,及时总结成果并做好推广。地方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首创精神,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确保取得实际应用效果。

  五是建设检察大数据科技支撑体系。推进智慧检务智库、智能语音与人工智能联合实验室建设,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构建“产、学、研、用”强强联合的良好检察大数据生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其他政法部门在大数据技术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沟通交流,相互借鉴大数据建设与应用经验。加强与域外司法机关关于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学习交流,促进检察大数据应用发展。

  问:《行动指南》的阶段任务是什么?

  答:“十三五”时期,检察大数据建设应当遵循“顶层规划、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发展路线,具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启动阶段。2017年底前,初步建立检察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启动高检院本级和试点地区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启动司法办案、管理决策、服务为民等大数据应用试点;探索检察大数据管理机制,初步建立检察大数据应用生态。

  二是全面试点阶段。2018年底前,建立检察大数据业务流程规范,完成高检院本级和试点地区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全面推进大数据在司法办案、管理决策、服务为民等各项检察工作中的试点应用;在试点地区推行检察大数据管理机制,探索大数据运维模式、科研支撑模式;组织开展大数据应用效果评估。

  三是应用推广阶段。2019年至2020年,建立完善的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和资源共享机制;完成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完善的大数据管理运维、科研支撑模式和良好的检察大数据应用生态,全面推进大数据在智慧检务工作中的应用,并启动下一阶段大数据建设规划工作。

  问:如何保障《行动指南》有效落实?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关键在于落实”。为推进检察大数据建设和应用任务顺利实施,《行动指南》从组织、人才和经费3方面提出了保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明确了上下级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在推进检察大数据应用中的责任分工,进一步突出“高检院和省级院主建、市县级院主用”“需求主导、技术统筹”的工作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大数据应用专责小组,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研究解决检察大数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大数据应用专责小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派人参加,组织做好各条线大数据应用的需求分析、平台测试、试点运行、应用培训、推广部署等全程工作。

  二是加强人才保障。健全检察大数据人才选聘、管理、培养、使用的体制机制,积极推出重视、凝聚、激励检察大数据人才的举措,培养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培育检察机关自己的数据分析师团队。加强大数据培训,将大数据相关内容纳入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培训班,强化检察人员大数据思维,促进检察队伍科技素养全面提升。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实施《行动指南》离不开必要的经费支持。当前,应依托现有的项目资金。同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开展检察大数据重点、急需项目的建设和应用。在电子检务工程二期规划中突出大数据项目的经费保障。各级检察院应将大数据应用纳入智慧检务建设中,探索建设常态化的科技期间经费保障机制。

中国检察新闻网摘编 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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