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汪卫东 贾晓珍)自然人之间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出借人称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若借款人事后否认的,法院如何认定?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庭谷红云法官走进第四社区,在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以现场庭审方式告诉旁听群众,法律关于自然人之间资金借贷的利息认定规则: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014年,被告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三次向原告商某向某借款人民币共计100万元,原告称口头约定月息2%。,2014年4月26日,双方对该笔借款出具续期借据,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之后被告迟迟不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自2014年5月起欠付的利息30余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双方是朋友关系,借款时并未约定支付利息,所以,对原告要求支付2015年5月至今的利息的主张,不予认可。
本案中,原、被告关于是否在出借款项时便约定了利息,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极大。原告方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示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一份,拟证明被告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一直按月息2%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但由于该交易清单上载明的打款人并非被告本人,虽然原告陈述该打款人系被告公司员工,是受被告委托代为支付利息的,可并无证据证明,而被告对原告的说法又不予认可。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相识多年,对簿公堂实非双方所愿,张世勇法官便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并向原告言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认定规则。最终本案调解结案,原告自愿放弃2014年5月至今月期间的利息。
庭审结束后,谷红云法官告诉旁听群众,民间借贷若要约定利息,一定要在借据中书面载明计息方式及期间,不能停留在口头约定。否则,若借款人事后否认,原告无法举证证明的,法律规定将视为未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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