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解某向刘某借款4万元,解某给刘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约定该款解某于2013年3月10日之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解某没有归还借款,刘某也没有催要借款。2017年3月10日,刘某将解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向解某送达诉讼文书时,解某认为刘某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当受理,解某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当事人起诉时符合以上条件,法院都应当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即使刘某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也应当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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