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拜春梅)“我为什么给你赔偿,我雇你干活是给你付了钱的,再说你自己绊倒的跟我有什么关系”,原告徐某气呼呼的坐在法庭椅子上大口的喘着粗气。“你是雇主,你不找我干活我能受伤吗,再说你有提供安全劳动场所的义务”,被告窦某也不甘示弱边说边用手对着徐某比划着。这是一个月前玛纳斯县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庭审现场。
从上述原、被告的简单陈述相信大家都能很快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即雇主是否应当向提供劳务者赔偿因提供劳务而导致身体受伤的损失?
近日,玛纳斯县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赔偿各项损失14164.5元。
2015年8月20日,被告窦某雇佣原告徐某为其晾晒打瓜籽,约定了劳务工资后,原告于8月21日背着一袋打瓜籽码垛时,不慎被铺在地下的帆布绊倒,肩膀上的打瓜籽袋滑落,原告的右腿跪倒在地下时,磕到帆布下的砖块上,造成原告右腿胫腓骨闭合性骨折。原、被告双方经协商未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其给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94781.6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徐某受雇于被告窦某,在为被告晾晒打瓜籽时不慎摔倒,右腿跪倒在帆布下的砖块上,致使右腿胫腓骨骨折,对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故对原告徐某与被告窦某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徐某在背着打瓜籽袋时未注意到脚下的情况,被帆布绊倒,致使其摔倒受伤,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过错。在农村,用砖块压在帆布边缘使帆布不被风吹走是农民的习惯性做法,砖块出现在晾晒场周围双方均能够预见到。但被告窦某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其应当为原告提供一个安全的劳动场所。由于被告未将劳动场所内的砖块清除,致使原告摔倒时右腿磕到砖块上,造成原告右腿受伤。因此,被告也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部分过错。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该院确认被告窦某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的过错比例为30%,原告徐某自行承担其损失70%的过错。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雇工需谨慎,有错要担责。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