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起诉被告李某,要求李某偿还自己一笔货款,并授权张某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此事。后来通过调查发现,王某其实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全是委托代理张某借用原告王某的名义,授权委托书也是委托代理人张某私下所为,对于这种冒名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冒名他人名义进行诉讼,必将进行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作者: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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