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8月10日,被告张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何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10日,每月利息为2%。还款期限过后,被告张某一直未向原告何某归还欠款及利息。故原告何某将被告张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支付50000元借款及利息1.6万元。当事人约定月利息为2%的,法院能支持吗?
【裁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五内将50000元借款及利息1.6万元支付给原告何某。
【说法】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何某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张某与原告何某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现期限已到,原告何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何某主张月利率为2%,换算成年利率为24%,被告张某与原告何某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予以支持。截止到本院立案,被告人张某共计16个月未向原告何某支付本金及利息即6.6万元(5+5X16 X2%),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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